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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号令接力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248号令即将退出历史舞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10-16  来源: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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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距离年初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时隔10月有余,海关总署于2025年10月14日正式发布28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80号令)。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届时248号令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食品伙伴网结合以往的注册经验,对照248号令和年初的征求意见稿,将核心变化进行总结分析,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未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管理变化。
  食品伙伴网讯 距离年初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时隔10月有余,海关总署于2025年10月14日正式发布28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80号令)。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届时248号令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食品伙伴网结合以往的注册经验,对照248号令和年初的征求意见稿,将核心变化进行总结分析,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未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管理变化。
 
  一、明确提出分类管理的注册方式,但具体类别会调整
 
  相较于248号令以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280号令新增第5条,明确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模式,依据动态的风险水平确定不同的注册方式、材料要求以及评审程序等。这与248号令中提及的18类的推荐注册和非18类食品的自行注册方式有明显的变化。这一基于风险的全方位动态调整的管理理念贯穿280号令的始终。可以预见,未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系统(以下简称CIFER系统)或将迎来新一轮变革,按照食品类别实施注册管理的模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
 
  二、推荐注册确认采取目录制,具体类别何去何从
 
  相比于248号令,280号令删除了248号令中的18类推荐注册食品类别清单,但基本沿用了248号令的注册材料要求;相较征求意见稿,280号令沿用了征求意见稿中推荐注册目录制的模式,但没有直接采用其所附的11类食品清单。那么未来进行推荐注册的食品类别会否继续沿用征求意见稿中制定的11类?或者会有新的调整?让我们拭目以待,且看未来海关总署的公布说明。
 
  三、在华注册编号标识位置表述修正
 
  按照280号令的要求,未来在华注册编号要求标注在“食品包装”上,有别于248号令和征求意见稿中的“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按照海关总署对248号令的释义,此处的“内、外包装”是指运输包装和含有独立包装的可单独销售的销售单元。基于这样的变化,未来注册编号标识位置是否继续维持248号令的实际管理要求,还是仅标识在上述“内包装”上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四、如何看待新确定的清单注册模式?
 
  280号令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及的体系认可的基础上,提出进行清单注册的概念和具体条件要求,主要考量中外双方在进出口食品安全方面的广泛合作,比如相关协议、备忘录、联合声明以及经过风险评估认为可以采取清单注册方式的其他情形。
 
  这种清单注册的模式乍一看有点类似于以往对“老四类”(乳、肉、燕窝、水产)企业进行推荐注册的模式,但从此次明确的提交材料要求方面来看,仅是流程上的简化模式,提交的信息和文件要求与对应的注册模式是比较相符的且各有侧重,具体要求见下表:
注册材料要求
常规注册
清单注册
自主注册
推荐注册
企业注册申请信息
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出具的证明等

企业承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审核检查报告和推荐函


推荐在华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清单


企业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设立并在其有效监管下的声明


境外当局承诺持续履行双边合作文件约定责任的声明



  五、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

  280号令依然沿用了248号令提及的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这3项不能进行变更,而需要重新注册的因素,但新增说明了选择这类因素的原因的描述——“对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造成重大影响情形”。不过,实际注册工作中,中外对“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或者理解是存在偏差的。按照248号令释义的说明,法定代表人是指企业的实际拥有者,并不可以简单理解为一个工厂的厂长或者食品安全总监一类的人员。因此,依然保留“法定代表人”不予变更具有其合理性。

  六、新确立自动延续注册条款,持续符合注册要求企业将获大便利

  280号令第二十一条新制定条款,提出“企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延续,延续期为5年”的管理要求,为所有能够持续符合中国注册要求和食品安全要求的企业提供了最大的注册便利。对于不满足自动延续情形的,也将延续注册申请的时限从248号令中的“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内”放宽至“3至12个月内”,为企业预留足够的响应和操作时间进行延续注册申请。

  另外,在申请延续注册过程中,在248号令要求提交材料的基础上,280号令要求“列入目录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声明”,持续关联和强调境外当局的监管责任。

  七、“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企业准予注册的”将撤销注册

  280号令新增一条撤销注册资格的条件说明“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企业准予注册的”,食品伙伴网认为这一条可理解为海关总署对已批准但“不具备注册资格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审批结论的纠偏措施。业内常有朋友咨询我们“2022年提交注册的许可证明”是某某文件,为什么“同一国家另一个工厂再提交类似的文件”被海关总署质疑准确性呢?如果您了解CIFER系统自上线以来的运行和注册及审批要求,可能会发现,具体注册要求是在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完善问题的动态完善中,所以势必出现早期提交的材料在新阶段提交可能无法被批准。后续不排除海关总署会对已注册企业进行抽查验证的可能。因此,对于在2023或更早时间注册的企业重新审查注册要求和所提交的材料,有必要确认持续符合海关总署的注册要求。

  八、其他注册管理要求说明

  280号令没有继续保留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免于注册的规定。对于业内比较关注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食品,280号令第三十条没有明确豁免注册,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境外企业是否要境外注册,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业内,且时不时会有企业反馈某某地方海关要求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境外企业注册,这可能与海关取消部分动植物源性食品进境检疫审批不无关系,因此,如果没有进一步的政策出台,未来不排除部分跨境电商进口食品的境外企业需要进行注册。

  另外,第三十条中也提出,海关总署会另行公布“实施注册管理的进口食品境外贮存企业的范围”。熟悉CIFER系统的朋友可能知道,注册信息中会有关于企业是否贮存企业的选项。这一选项是不是应该选择,或者什么食品类别的企业注册应该选择,之前248号令及其相关文件并没有明确指出。有业内专家指出,主要是针对需冷冻或进行冰鲜保存的食品类别,也基本上得到了实践的验证,期待未来海关总署在此方面有明确的文件出台。

  九、小结

  除上述已列明的八方面变更外,还有其他较大的条款增加或修改,比如新增的第二十九条“相关国家(地区)与中国就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另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按照实际注册经验来看,这一条款在进一步完整描述中国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的现状,因为基于248号令的要求,实际上是存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不以CIFER系统为主要注册途径的。

  280号令的内容在保留部分248号令的要求的基础上,沿用了部分征求意见稿的管理要求,也提出了一些新的管理思路。总的来说,280号令在进一步优化和简化注册流程或程序,但始终在强调境外企业和境外主管当局的安全和监督责任。我们期待海关总署发布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食品伙伴网也会持续关注并及时分享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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