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
时间: 2025-03-19
来源: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经商标权利人现场初步鉴定为商标侵权产品的“轩尼诗”、“芝华士”洋酒。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经商标权利人现场初步鉴定为商标侵权产品的“轩尼诗”、“芝华士”洋酒。
案情介绍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经商标权利人现场初步鉴定为商标侵权产品的“轩尼诗”、“芝华士”洋酒。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提供KTV娱乐服务,并有偿提供酒水。当事人购进带有“轩尼诗”、“芝华士”标识的洋酒置于经营场所内销售,截至检查时止,当事人库存上述带有“轩尼诗”标识的洋酒60瓶,带有“芝华士”标识的洋酒3瓶,按售价计算,当事人上述库存的63瓶洋酒经营额合计7518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实际进货数量、进货单价、经营金额无法核实。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洋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另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酒类商品的进货凭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酒类产品作为一类特殊的食品,其真伪关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本案对销售假酒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既保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保障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护了酒类经营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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