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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低价茅台藏陷阱,短信推广须谨慎

时间: 2026-02-23 来源: 上城好市监微信号
核心提示:
2025年6月,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湖南省安化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线索,反映杭州某公司存在通过发送营销短信,为他人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提供便利的违法行为。经查明,该公司自2017年起经营短信息业务,2023年2月与某某达成合作协议,为其提供“贵州53°飞天茅台”低价促销短信发送服务,吸引消费者点击链接购买假冒茅台酒。
  案件介绍
 
  2025年6月,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湖南省安化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线索,反映杭州某公司存在通过发送营销短信,为他人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提供便利的违法行为。经查明,该公司自2017年起经营短信息业务,2023年2月与某某达成合作协议,为其提供“贵州53°飞天茅台”低价促销短信发送服务,吸引消费者点击链接购买假冒茅台酒。经查,当事人在明知酒价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涉嫌售假的情况下,仍协助发送营销短信,构成帮助侵权。
 
  案件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仍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本案中,当事人明知某某所售“茅台酒”价格明显违背市场规律,具备明显售假嫌疑,仍提供短信发送服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与决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5000元,未超过5万元,故处以罚款5000元。
 
  案件提醒

  1

  网络营销须合规

  明知假货莫助力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开展营销推广业务时,应严格审核客户资质及宣传内容真实性,不得为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涉嫌假冒侵权的商品提供推广服务。明知或应知他人售假仍提供帮助,将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

  价格异常应警觉

  审查义务须履行
 
  经营者对合作方提供的商品价格明显异常、违背价值规律的,应主动审查其合法性与真实性,避免成为侵权链条中的一环。未尽审查义务,可能被认定为“明知”或“应知”侵权。
 
  3

  短信不是法外地

  共同治理护品牌
 
  各类信息发布平台、短信服务商等应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自觉抵制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宣传推广服务。
 
  下一步,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网络营销行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帮助侵权”行为,共同营造清朗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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