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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查处东方东海某商行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进口酒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时间: 2026-06-22 来源: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
2026年1月8日,根据工作安排,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方东海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行于2025年12月26日销售了3瓶包装标签标识为“MARTELL”的进口预包装酒,无中文标签。其中1瓶进口酒当事人于2025年8月17日从京东“TheOne酒类海外专营店”以960元购进,2025年12月26日以1200元销售。
  案情介绍:2026年1月8日,根据工作安排,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方东海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行于2025年12月26日销售了3瓶包装标签标识为“MARTELL”的进口预包装酒,无中文标签。其中1瓶进口酒当事人于2025年8月17日从京东“TheOne酒类海外专营店”以960元购进,2025年12月26日以1200元销售。对此,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制作了执法文书。2026年2月28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线索移送至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6年3月5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洋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东方东海某商行于2025年12月26日销售了3瓶包装标签标称“MARTELL”的进口预包装酒,无中文标签。其中1瓶进口酒当事人于2025年8月17日从京东“TheOne酒类海外专营店”以960元购进,2025年12月26日以1200元销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认定本案涉案进口酒总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共24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涉案进口酒类的海关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合法合规进货凭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1.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MARTELL”进口预包装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2.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整(?240.00);
 
  3.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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