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关于保健食品技术审评有关问题的通告

关于保健食品技术审评有关问题的通告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06-08-23 08:16:34 来源9a href="http://www.zybh.gov.cn/d?xh=20595"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76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保证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制定保健食品技术审评有关问题的通告、/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6-05-23 生效日期 2006-05-2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保证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就保健食品申报资料接收、技术审评、审评意见反馈和审评进度查询等问题通告如下9/p>

  一、申报资料接攵/p>

  1、按〉a title="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1235.html">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向我中心寄送保健食品申报资料。接收申报资料后,每周在我中心网站公布已接收并审核合格的申报资料名单、/p>

  2、申请人直接向我中心提交根据《保健食品审评意见通知书》要求的修改补充资料。申请人应当?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修改补充资料,未按规定时限提交修改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修改补充资料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对审评意见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提交的修改补充资料中一并提出,并说明理由、/p>

  二、技术审诃/p>

  1、保健食品审评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月的下旬。下列产品为本月审评大会审评产品范围、/p>

  ?)本?0日前接收并符合要求的首次申报资料:/p>

  ?)本月审评大会报到日?个工作日前接收的补充资料后,大会再审修改补充资料、样品检验(复核)报告、复审申请报告、/p>

  2、对补充资料后,建议批准的修改补充资料,我中心在接收资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评、/p>

  三、审评意见反馇/p>

  1、需要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产品名单,在技术审评后?个工作日内在我中心网站予以公布、/p>

  2、申请人可在公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凭保健食品受理通知书或修改补充资料接收表领取审评意见通知书、/p>

  3、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审评意见通知书的,我中心在期满后?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的方式将审评意见通知书寄送申请人。邮寄地址及收件人以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中写明的申请人名称、地址、邮编和联系人为准。务请申请人写明正确的地址、邮编和联系人,以防审评意见寄失、/p>

  四、审评时限计箖/p>

  1、接收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移送的申报资料和申请人提交的修改补充资料,经审核合格的,进入技术审评程序,并计审评时限、/p>

  2、审评意见发放和等待申请人提交修改补充资料的时间,为审评停滞时间,不计入审评时限、/p>

  五、审评进度查诡/p>

  申请人可凭申报时给予的产品密码在我中心网站查询产品审评进度。产品审评进度包括:

  1、申报资料已接收并符合要求,进入技术审评程序;

  2、已技术审评,可领取审评意见通知书;

  3、审评意见已发放,待申请人提交修改补充资料;

  4、修改补充资料已接收,正在技术审评;

  5、正在等待样品检验(复核)报告;

  6、已完成技术审评,报国家局行政审批、/p>

  六、咨诡/p>

  每周三下午为我中心接待咨询时间。接待申请人对保健食品审评意见的咨询、/p>

  特此通告,欢迎社会监督、/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0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技术审?nbsp;保健食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