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特色农产品出口,规范输日饲用稻草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海关总署起草了《输日饲用稻草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018?7号)的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9/p>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p>
二、电子邮件:dapq@customs.gov.cn、/p>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动植检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输日饲用稻草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建议、/p>
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025??日、/p>
附件?nbsp;
《输日饲用稻草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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