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发展中心),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有关单位: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017年生猪屠宰监?ldquo;扫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医?017?6号)要求,为进一步整治生猪屠宰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监管,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现将《重庆市2017年生猪屠宰监?ldquo;扫雷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div>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宣/div>
2017???/div>
重庆?017年生猪屠宰监?ldquo;扫雷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开展好2017年生猪屠宰监?ldquo;扫雷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div>
一、工作目栆/div>
全面贯彻落实〉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9152.html" target="_blank">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坚?ldquo;问题导向、标本兼治、部门联动、行刑衔?rdquo;,以小型屠宰场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生猪代宰行为为重点,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有效保障猪肉质量安全、/div>
二、主要任加/div>
(一)规范屠宰生产活动。在私屠滥宰易发区、多发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规范生猪屠宰行业秩序。对生猪屠宰厂(场)开展全面排查,督促落实生猪屠宰厂(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屠宰检验检疫制度,规范生猪屠宰厂(场)屠宰生产活动、/div>
(二)紧盯重点监管目标。加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监管,加大资格清理工作力度,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限制性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坚决予以取缔,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强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做到应处尽处,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猪、为生产加工地沟?rdquo;提供原料和骗取、套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加强对代宰屠宰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只收费、不管理,只宰杀、不检?rdquo;等行为、/div>
(三)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健全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联手查处肉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及时通报案件查处和日常监管监测信息。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完善监管执法信息共享、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移送、双向案件咨询等工作机制,严惩猪肉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div>
三、主要措於/div>
(一)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活动。在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采取主动查处和依举报线索查处相结合、日常巡查与飞行检查相结合等方式,与公安、食药监等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为生产加工地沟?rdquo;提供原料、添加使?ldquo;瘦肉?rdquo;、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div>
(二)严格生猪屠宰定点屠宰资格检查。严格查验屠宰企业屠宰资质情况,严厉打击出借、转让、冒用或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等违法行为。同时,各区县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医?015?8号)要求,于2017?2?1日前完成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清理工作,为统一换证做好准备。小型生猪屠宰场?生猪手工过渡屠宰?须与当地区县政府或主管部门签订有效期内的临时过渡屠宰协议。坚决禁止已吊销牌照、无临时过渡手续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屠宰企业继续从事屠宰活动,坚决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生猪屠宰场点。集中整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擅自新建或设立手工生产线、屠宰车间,擅自扩大屠宰畜禽种类和业务范围等违法行为,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清理整顿、严管重罚,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div>
(三)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制度。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缺陷产品召回、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并上墙明示。严格执行待宰静养制度,严格落实静养时限要求。官方兽医要严格执行屠宰检?ldquo;五不?rdquo;工作要求,严格按规程实施屠宰检疫。严格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规定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对无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又未委托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的生猪屠宰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严格执行猪肉产?ldquo;两章两证上市制度,确保屠宰企业出场猪肉产品全部加施检验、检疫合格印章,附具检验、检疫合格证书。严格落实屠宰企?ldquo;瘦肉?rdquo;自检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屠宰环?ldquo;瘦肉?rdquo;监督抽检,对瘦肉?rdquo;检测阳性结果的,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div>
(四)严格落实屠宰环节重点监管措施。落实《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有效衔接屠宰准出与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强化部门监管合力。落实《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做好肉品品质检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安全生产等记录,提升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追溯能力。落实《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通过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飞行检查,核查投诉举报、监督违法行为整改,提升生猪屠宰监管水平、/div>
四、工作步骣/div>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1日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要求,研究部署生猪屠宰监?ldquo;扫雷行动。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良好氛围、/div>
(二)排查清理阶段(2017??日至8?1日)。对辖区内生猪屠宰厂(场)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屠宰违法行为易发区、多发区开展重点巡查,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切实摸清实际情况,掌握违法违规线索,研究清理整顿方案、/div>
(三?ldquo;百日行动阶段?017??6日至11?0日)。针对排查清理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确定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要时间段,联合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严厉打击危害猪肉质量安全违法犯?ldquo;百日行动?ldquo;百日行动方案另行部署)。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联合执法与部门执法相结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div>
(四)巩固优化阶段(2017?1?0日至2018??1日)。持续保持对屠宰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加强日常监管,强化清理整顿,切实保障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构建屠宰监管长效机制,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联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适时开展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探索实施生猪屠宰厂(场)风险分级管理。市农委在两会、两节等重点时段组织开展全市区县间交叉检查及生猪屠宰专项督查等活动,推动全市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全面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div>
(五)总结提升阶段?018??日至30日)。全面总结扫雷行动情况,系统梳理行动开展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和存在不足,形成一批典型案例、/div>
五、工作要汁/div>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充分认识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对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障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猪肉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大经费投入,强化工作保障,科学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着力解决生猪屠宰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div>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各地要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加强与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重点区域、重点目标和重要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或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配合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div>
(三)加强制度建设,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加强部门监管联动、强化猪肉准出准入对接、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健全肉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完善主体责任制度,督促生猪屠宰厂(场)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ldquo;瘦肉?rdquo;自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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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各地要加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宣贯力度,加强整治成效和典型案例宣传,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合格肉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根据举报线索开展监管执法、/div>
(五)加强舆情监测,强化信息报送。各地要建立舆情监测制度,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健全完善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信息报送机制。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生猪屠宰监?ldquo;扫雷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取缔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信息,屠宰环节查处案件特别是移送公安机关的大要案详细案情。常规信息实行季报制度,2017?月?017?2月的31日前报送前一阶段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2018??日前报送生猪屠宰监?ldquo;扫雷行动工作总结。各地在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送至市农委、市动物卫生监督所、/div>
人: 杨天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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