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应急?009?08?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应急?009?08?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06-21 11:02:18 来源9a href="http://yjt.zj.gov.cn/art/2013/3/14/art_1229159319_799495.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960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009?8号)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进一步加大对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贯彻落实,并督促辖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div>
发布单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应急?009?08叶/td>
发布日期 2009-12-31 生效日期 2009-12-3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009?8号)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进一步加大对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贯彻落实,并督促辖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div>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监管,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定期进行专项检查、/div>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div>
  (三)对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制度、/div>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危险源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div>
  由省级挂牌督办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年底前,上报下一年度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名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确认并公布、/div>
  由市、县级挂牌督办的,分别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并公布、/div>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县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在10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div>
  二、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9/div>
  (一)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和登记建档,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9/div>
  1.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2.重大危险源种类及基本特征;
  3.重大危险源周边情况及相关图纸和图片:/div>
  4.检测及监控措施:/div>
  5.事故应急预案;
  6.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div>
  7.其他重大危险源相关情况等、/div>
  (二)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日常监控与安全管理职责,制定相关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div>
  (三)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及有关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div>
  (四)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div>
  对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才能排除的,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组织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确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正常生产报告、/div>
  各地在落实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应急处反映、/div>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div>
  主题词:安全生产 重大危险源 隐患 排查治理 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9?2?1日印叐/div>
地区9/font>浙江
标签9/font>事故生产经营安全生产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