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div>
第三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div>
第四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div>
第五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9/div>
(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div>
(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div>
(三)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div>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div>
(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
(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div>
第六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撤销表》和下列材料9/div>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提交退关、变更运输工具证明材料;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div>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签注海关意见的相关材料:/div>
(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全面反映贸易实际状况的发票、合同、提单、装箱单等单证,并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
(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情形,当事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
(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方出具的说明材料、/div>
当事人向海关提交材料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并且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div>
第七 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撤销表》和下列材料9/div>
(一)可以反映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div>
(二)详细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div>
海关未发现报关人员存在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且说明理由、/div>
第八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主动要求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9/div>
(一)将电子数据报关单退回,并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和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不得对报关单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二)向当事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撤销确认书》,通知当事人要求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当事人应当在5日内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对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div>
第九 除不可抗力外,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直接撤销相应的电子数据报关单9/div>
(一)海关将电子数据报关单退回修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发送的:/div>
(二)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div>
(三)出口货物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div>
第十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以及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及其电子数据、/div>
第十一 已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的进出口货物,当事人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时应当向海关交回报关单证明联、/div>
第十二条 由于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div>
第十三条 进出境备案清单的修改、撤销,参照本办法执行、/div>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div>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005?2?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4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div>
|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 (2025年第32?
- 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颁?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公告 (2025年第29?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国市监反执二规 2025 ??
-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8?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7号)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希腊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公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39?
- 农业农村 国家卫生健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025?030年)》的通知 (农科技发?025? ?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动网络交易平台企业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的指导意 (国市监网监发?025?8?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非布司他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市监稽发?025?3?
点击排行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修正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
- 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更新?025??2?
- 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更新?025??日)
-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更新至2025??4日)
- 准予进口粮食(含籽实类和块茎类粮食、油籽)和植物源性饲料种类及输出国家或地区名录(更新?025??1日)
- 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更新至2025??4日)
- 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更新至2025??4日)
-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燕窝名单(更新至2025??1日)
- 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更新至2025??8日)
- 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更新?025??8日)
- 如何规避食品标签投诉风险>/a>
- 原料鱼清洗后冷冻度了一层冰衣,配料中需要体现水么?
- 食品生产许可编号都是SC开头吗>/a>
- 关于带汤汁的卤肉标签如何标示
- 食用农产品销售规范指卖/a>
- 食用调味油有这种标识的吗
- 预制菜宣?添加防腐剂违f吖/a>
- 冰糖属于是复合配料吗>/a>
- “即食”、“非即食”这几个字应该标示在标签的哪一项里面?是产品类别,还是食用方法
-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础读本 食品销售篇?***不得分装销售,要求的依据来自哪里?
-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础读本和配套题?网盘资料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础读本和配套题库的通知
- 市场监管总局|13.2万瓶“特供酒”销?/a>
-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题库(汇总)
- 广东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试题答桇/a>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地区9/fo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