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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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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01-12-20 13:09:57 来源9a href="http://119.84.46.193:18891/page/shizhengfu/guizhangku/detail.html?id=1441307889263218689"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重庆市人民政庛/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15
核心提示:为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div>
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
重庆市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3叶/td>
发布日期 2001-12-20 生效日期 2001-12-2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24-12-06
属?/th> 规章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30953.html" target="_blank"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8px;">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024年) (渝府令?024〕第 372?

?001?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第一 为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p>

第二 市政府设定行政审批和本市实施行政审批适用本规定、/p>

第三 市政府各部门应转变观念,简政放权、重心下沉、服务基层,创新管理方式 应加强宏观管理,切实搞好规划、指导和监督工作、/p>

第四 保留的行政审批,执行部门要制定操作规范,简化办事程序,增强透明度,加强监督、/p>

第五 取消的行政审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执行、/p>

第六 取消行政审批,不是取消管理职责,而是管理方式和手段的改变,执行部门应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和服务职能,避免管理脱节、/p>

第七 未列入行政审批目录的行政管理事项,执行部门要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工作、/p>

第八 行政审批只能由市政府规章以上文件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p>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各部门均无权设定行政审批、/p>

第九 设定行政审批,必须明确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以及实施机关的责任、/p>

第十 设定行政审批,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法论证过程中,应当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充分论证合理性;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将审批项目着重说明,并提供听证会及有关论证资料、/p>

第十一 建立行政审批实施前审查公布制度。行政审批(含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执行前,执行部门应将有关依据、内容、条件、监督制度、是否收费等文件报市政府审查或备案,审查后或备案后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公布,重大的行政审批项目同时在《重庆日报》上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p>

第十二条 执行部门实施行政审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禁扩大审批范围、提高审批条件、增加审批环节、延长办理期限;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行政、/p>

第十三条 附带收费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取消的,收费一并取消;没有收费依据或属于不合理收费的,收费一律取消;保留的行政审批,确需收取工本费的,应依法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按合理成本征收,一般不得超?0元,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p>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监察、机构编制、财政、物价等部门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向社会通报审批项目的执行情况、/p>

第十五条 对于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审批无效,并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因无效审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全部上缴财政、/p>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p>

地区9/font>重庆
标签9/font>行政审批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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