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优质化工作机构(中国良好农业规范高质量发展指导站)9/p>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 国务陡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5871.html" target="_blank">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strong>?ldquo;全面推行良好农业规范的决策部署和〉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9152.html" target="_blank">农产品质量安全法?ldquo;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良好农业规范的要求,根据地方近年来良好农业规范发展成效和下一步全面推行良好农业规范的现实需求,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决定开展中国良好农业规范整建制推进工作,研究制定了《中国良好农业规范整建制推进工作指南(试行)?现予发布实施、/p>
请各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优质化工作机构(中国良好农业规范高质量发展指导站)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加强组织实施。如有意见建议,请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质量体系处联系。联系人:方海涛、王爱华;联系电话:010-59198575?9198573、/p>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24??1?/p>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整建制推进工作指南(试行(/strong>
第一 总则
第一 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良好农业规范,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要求,推进农业生产三品一?rdquo;提升行动,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指导中国良好农业规范整建制建设,制定本指南、/p>
第二 本指南所称中国良好农业规范整建制推进(以下简?ldquo;整建制推?rdquo;),是指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单位,在本辖区内宣传推广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组织一批规模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通过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ldquo;部农安中?rdquo;)开展的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模式、/p>
第三 本指南适用于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优质化工作机构、县级人民政府、GAP指导站、GAP工作站整建制推进中国良好农业规范工作、/p>
第四 部农安中心加强整建制推进工作,构建职责分明、协同推进、运行高效的工作体系、/p>
第五 部农安中心负责组织整建制推进前期受理、中期跟踪、末期验证、证后管理等工作。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优质化工作机构负责整建制推进复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统筹本辖区整建制推进组织实施工作。GAP指导站、GAP工作站负责本辖区或本行业整建制推进技术指导工作、/p>
第六 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开展整建制推进,明确各项工作的机构、人员和经费预算、/p>
第二 申请程序
第七 整建制推进原则上以县级为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9/p>
(一)区域产业优势明显,具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p>
(二)具有熟悉中国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的专业人才队伍、/p>
(三)具有整建制推进的工作基础和保障条件、/p>
第八 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建制推进申请及建设方案,经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优质化工作机构复核后报部农安中心。部农安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分析研判,复函确认是否同意作为整建制推进单位、/p>
建设方案应至少包括总体要求、目标任务、重点工作、保障措施等、/p>
第三 重点任务
第九 整建制推进单位在本辖区内宣贯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组织开展中国良好农业规范培训。组织通过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等展览展示、宣传推介活动、/p>
第十 整建制推进单位积极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规范和中国良好农业规范,积极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每年通过部农安中心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含再认证)的不少?0家、/p>
第四 组织管理
第十一 整建制推进期限为3年,自部农安中心批复之日算起、/p>
第十二条 部农安中心分别于第一年、第二年组织对整建制推进单位进行跟踪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资格、/p>
第十三条 部农安中心组织对期满的整建制推进单位进行验收。对符合要求的,部农安中心颁?ldquo;中国良好农业规范整建制推进先行县(市?rdquo;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情况和理由、/p>
第十四条 获得中国良好农业规范整建制推进先行县(市?rdquo;的单位,加强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规范和良好农业规范实施主体的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确保持续符合本指南相关要求、/p>
第十五条 部农安中心对中国良好农业规范整建制推进先行县(市?rdquo;实施动态管理,持续进行跟踪评价,对不符合本指南相关要求的公告退出、/p>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辖区?0%的涉农县符合本指南整建制推进条件的地级市,由地级市统筹整建制推进工作、/p>
第十七条 本指南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p>
第十八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p>
附表9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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