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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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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6-05-07 14:16:34  来源: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564
核心提示: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5-12-15 生效日期 2025-12-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地方性法规 专业属性
备注  

(2025年10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二、《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2000年7月7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5年12月21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14年8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5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三、《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10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四、《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五、《乌鲁木齐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4年7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7月1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7年10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6月24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六、《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6月24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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