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同办”复制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市监办审〔2025〕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同办”复制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市监办审〔2025〕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6-06-03 17:20:42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14
核心提示:为复制推广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同办”试点经验,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更加方便经营主体办事,提高审批效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就开展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同办”复制推广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新市监办审〔2025〕6号
发布日期 2025-09-06 生效日期 2025-09-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计划规划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

现将《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同办”复制推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25年9月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同办”复制推广实施方案

为复制推广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同办”试点经验,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更加方便经营主体办事,提高审批效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就开展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同办”复制推广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复制推广范围

(一)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仅限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简单制售项目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现场核查可采取远程视频“互联网+核查”方式,实行“证照同办”。

(二)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营业执照变更中涉及与许可相关的信息变更,食品经营许可变更项目为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的,实行“证照同办”。

(三)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营业执照注销可同时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注销,实行“证照同办”。

二、办理方式

符合复制推广范围的申请人,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系统进入“证照同办”模块办理业务。申请人一次性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注册和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相关材料,即可证照同办,最大限度地减少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数量和次数。

申请人不愿“证照同办”或不符合复制推广范围的,可以按相关业务正常程序办理。

三、办理流程

按照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的要求,实行集成化办理,构建“一次申报、同步受理审查”的办理流程。

(一)一次申报材料。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请材料,除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按照现场核查点位清单和拍摄指引上传现场图片和视频。

(二)同步受理审查。申请人向市场监管部门一并提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人员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现场核查人员开展远程现场核查,审查上传的现场图片和视频,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四、电子证书领取

审批通过后,即时生成电子许可证;经营者需要提供纸质证书时,可自行下载电子证书打印成纸质件。

五、后续监管

要及时将“证照同办”的申请人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要加强获证经营主体的证后监督检查,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0个工作日内对新获证经营主体组织开展全覆盖的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要撤销许可决定,并纳入信用记录。

六、系统支持

升级改造现有审批系统,开设“证照同办专区”,按照办理流程和办理表单设计改造系统,跟进业务信息采集和业务信息归档服务,做好“证照同办”相关服务。

七、工作要求

推行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同办”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重要实践。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工作,理顺工作机制,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工作顺利推进。要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等媒介,积极宣传“证照同办”复制推广,提高“证照同办”知晓率。要加强服务推广,及时了解申请人对“证照同办”服务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证照同办”服务便捷性和满意度。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3407) 国外法规 (3602)
地方法规 (46021) 法规动态 (99)
法规解读 (3612) 其他法规 (357)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