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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经营台账管理的通知 (宁粮粮〔202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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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6-07-06 17:31:57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231
核心提示:为严格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粮规〔2025〕43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粮食经营台账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宁粮粮〔2026〕49号
发布日期 2026-07-03 生效日期 2026-07-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严格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粮规〔2025〕43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粮食经营台账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台账建立和管理要求

全区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开展辖区粮食经营主体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建账情况排查登记,结合区局制定的参考样式(见附件)指导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单位(自然人)规范建账(不要求必须使用参考样式),做到“应建尽建”。鼓励通过信息化方式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粮食经营主体现有会计账簿、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已涵盖台账规定内容的,视作已按规定建立台账,不必另行抄录、打印形成实体账本。要坚持分类施策,帮助辖区内政策性业务主体、商业性经营主体和非企业主体理解建帐要求、掌握填报方法。粮食经营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确保可查、可核、可溯。

二、规范内容记录和数据报送

粮食经营台账要严格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做到“日清月结、有据可查” ,确保账证、账账、账实相符。要以收购码单、销售发票、出入库凭证等原始资料为依据,如实记录粮食来源去向、数量质量、价格金额、粮食性质等关键信息。质量信息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不同性质粮食应分账记载。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须与生产经营实际相符,与粮食经营台账相符。

三、强化宣传引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政策宣传,指导粮食经营主体知晓政策、掌握要点、充分履行法定义务。要结合库存检查、轮换验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等工作,将台账管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必查项,重点核查建账完整性、数据真实性、保管合规性。对未按规定建账、报送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移送统计执法部门查处,以严格执法规范市场行为。

   附件:1.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2.粮食经营台账(封面参考样式)

   3.粮食经营台账(内容参考样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 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6年7月3日印发

 地区: 宁夏 
 标签: 经营 台账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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