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严格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粮规〔2025〕43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粮食经营台账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台账建立和管理要求
全区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开展辖区粮食经营主体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建账情况排查登记,结合区局制定的参考样式(见附件)指导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单位(自然人)规范建账(不要求必须使用参考样式),做到“应建尽建”。鼓励通过信息化方式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粮食经营主体现有会计账簿、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已涵盖台账规定内容的,视作已按规定建立台账,不必另行抄录、打印形成实体账本。要坚持分类施策,帮助辖区内政策性业务主体、商业性经营主体和非企业主体理解建帐要求、掌握填报方法。粮食经营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确保可查、可核、可溯。
二、规范内容记录和数据报送
粮食经营台账要严格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做到“日清月结、有据可查” ,确保账证、账账、账实相符。要以收购码单、销售发票、出入库凭证等原始资料为依据,如实记录粮食来源去向、数量质量、价格金额、粮食性质等关键信息。质量信息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不同性质粮食应分账记载。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须与生产经营实际相符,与粮食经营台账相符。
三、强化宣传引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政策宣传,指导粮食经营主体知晓政策、掌握要点、充分履行法定义务。要结合库存检查、轮换验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等工作,将台账管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必查项,重点核查建账完整性、数据真实性、保管合规性。对未按规定建账、报送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移送统计执法部门查处,以严格执法规范市场行为。
附件:1.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 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6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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