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对地方特色食品标准的制定、公布、备案、跟踪评价等作出全流程规范。
办法明确,对没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吉林省地方特色食品是指在我省部分区域有食用习惯或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包括特有食品原料和传统工艺产品。地方标准涵盖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标准及特定检验方法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涵盖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等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地方标准为强制执行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冲突。
在管理机制上,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标准管理工作,省食标委负责审查和咨询。标准立项向社会公开征集,经专家审评组答辩后确定项目。标准制定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起草过程须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审查程序包括秘书处初审、专家委员会议审查、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15日)、主任委员会议审议等环节。标准发布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办法还要求对已实施的地方标准进行跟踪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标准修订的重要依据。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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