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关于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标签标识问题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024-12-20 来源9a href="http://tyjspt.shandong.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678322&sysid=406" target="_blank">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关于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标签标识问题、/div>
   咨询内容
  领导您好:根据我省小作坊相关标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ldquo;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号?rdquo;。请问:1、如小作坊未按规定标注预包装上述内容,是按照《山东省三小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处理,还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罚?《山东省三小条例》第二十一条似乎不包括预包装食品,应该只是针对散装和预包装以外形式包装的,《食品安全地方标?nbsp;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卫生规范》则专门规定了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标识要求?、《食品安全地方标?nbsp;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卫生规范?.3.3规定如标注营养成分表,应符合GB 28050的相关要?rdquo;,是否意味着,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可以不按照预包装食品相关要求标注营养成分表?恳请领导给予指导,谢谢?/div>
   答复内容
  1.对食品小作坊的处罚,适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div>
  2.小作坊生产的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卫生规范》以及《山东省三小条例》的规定、/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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