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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10起“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5-07  来源:新疆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监管为民理念,持续深化包容审慎监管,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公布一批全区市场监管系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监管为民理念,持续深化包容审慎监管,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公布一批全区市场监管系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NO.1

  案例一 乌什县某日用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6年1月23日,乌什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乌什县某日用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售的2类12件,货值金额56元的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及时改正,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条件,乌什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

  NO.3

  案例三 阿勒泰市某火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案
 
  2025年12月21日,阿勒泰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阿勒泰市某火锅店的消毒碗抽样检验不合格报告,立即进行查处。经调查,当事人因清洗遍数不足导致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且已及时改正,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条件,阿勒泰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
 
  NO.5

  案例五 哈密市伊州区某果业批发部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2025年7月22日,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伊州区某果业批发部销售的香蕉销售末端抽样检验不合格报告,立即进行查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适用条件,哈密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同时,对不合格香蕉进行向上追溯,向供货商所在地移送违法行为线索,倒查不合格香蕉来源,推动问题源头治理。
 
  NO.6

  案例六 阿图什市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2月11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阿图什市格达良乡库尔干村某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经营的火锅底料、鸡精、炒米粉、酸菜等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涉案货值金额163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不属于餐饮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且已及时改正,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条件。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
 
  NO.8

  案例八 额敏县某湘菜馆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案
 
  2026年1月2日,额敏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额敏县某湘菜馆从乌鲁木齐某打印店制作有“完美湘遇保留对此券最终使用解释所有权”字样的代金券500张,注有“活动不可共享、活动解释权归门店所有”字样的新店特惠宣传单500份,在店内对外发放该代金券及宣传单,截至查获时已对外发放共200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已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适用条件,额敏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
 
  NO.9

  案例九 吐鲁番市高昌区某甜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1月17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高昌区某甜品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一盘层层糕、一包果仁大列巴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要求该甜品店立即停止经营上述食品,并现场监督进行销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已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适用条件,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

  NO.10

  案例十 新源县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11月26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新源县某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4类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货值金额较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且已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适用条件,新源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
 
  供稿丨法规处

 
关键词: 监管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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