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专业解读 >> 国外法规解读 >> 日本营养功能食品知多少

日本营养功能食品知多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6-15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食品伙伴网 食品安全合规服务中心
中共质检总局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核心提示:食品伙伴网分享日本营养功能食品相关知识

一、摘要

文章类型:日本营养功能食品制度解读

核心法规:日本《食品标示标准》(食品表示基準)

监管机构:日本消费者厅(消費者庁)

核心概念:营养功能食品(栄養機能食品,Foods with Nutrient Function Claims)

核心机制:自我认证制度——无需国家备案或审批,满足条件即可上市

适用范围:面向消费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含特别用途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包括预包装加工食品和预包装生鲜食品

营养素范围:《食品标示标准》规定的20种人体每日必需但易摄入不足的营养素

核心要求:①每日推荐摄入量中特定营养素含量在标准上下限范围内;②标签满足标识要求

二、日本保健食品分类体系

在日本,除保健食品外,其他食品一概不能进行"维持或增进健康"类功能性宣称。日本保健食品分为三类,营养功能食品是其中之一:

分类

日语名称

英文名称

审批方式

核心特点

营养功能食品

栄養機能食品

Foods with Nutrient Function Claims (FNFC)

自我认证(无需备案/审批)

补充特定营养素,可标注营养功能宣称,门槛最低

功能标示食品

機能性表示食品

Foods with Function Claims (FFC)

企业自我负责+向消费者厅备案

可标注功能性宣称(非营养素功能),需提交科学依据,备案后6个月内公示

特定保健用食品

特別用途食品(トクホ)

Foods for Specified Health Uses (FOSHU)

须经消费者厅个别审批

可标注特定保健用途,需提交临床数据,审批严格、周期长

 

三类保健食品的上市门槛从低到高依次为:营养功能食品 → 功能标示食品 → 特定保健用食品。对于想试水日本健康食品市场的企业,营养功能食品堪称"入门级选择"。

三、营养功能食品定义与适用范围

3.1 定义

营养功能食品(栄養機能食品)是日本保健食品的一种,用于补充特定营养素,包装上明确标注相关营养素的功能。特定营养素是指日本《食品标示标准》中规定的20种人体每日所需但容易摄入不足的"刚需营养",其营养功能具有扎实的科学依据。

3.2 适用产品范围

范围类型

是否适用

说明

预包装加工食品

✅ 适用

如营养补充剂、强化食品等

预包装生鲜食品

✅ 适用

如强化营养素的生鲜食品

特别用途食品

❌ 不适用

须走特定保健用食品审批路径

食品添加剂

❌ 不适用

不属于食品范畴

散装食品

❌ 不适用

必须是预包装食品

 

四、20种特定营养素一览

日本《食品标示标准》规定的20种可作为营养功能食品宣称的营养素如下:

类别

营养素

日文名称

维生素

维生素A

ビタミンA

维生素

维生素D

ビタミンD

维生素

维生素E

ビタミンE

维生素

维生素K

ビタミンK

维生素

维生素B1

ビタミンB1

维生素

维生素B2

ビタミンB2

维生素

烟酸(维生素B3)

ナイアシン

维生素

维生素B6

ビタミンB6

维生素

维生素B12

ビタミンB12

维生素

叶酸

葉酸

维生素

生物素

ビオチン

维生素

泛酸

パントテン酸

维生素

维生素C

ビタミンC

矿物质

カルシウム

矿物质

矿物质

亜鉛

矿物质

矿物质

マグネシウム

其他

n-3脂肪酸(DHA/EPA)

n-3系脂肪酸

其他

n-6脂肪酸

n-6系脂肪酸

 

注:每种营养素在《食品标示标准》中均规定了每日推荐摄入量的上下限值,产品中该营养素含量必须在此范围内方可作为营养功能食品销售。

五、自我认证制度详解

营养功能食品实行"自我认证制度",这是与其他两类保健食品最大的区别:

对比维度

自我认证制度说明

与其他保健食品的对比

国家审批

不需要国家审批

功能标示食品需备案,特定保健用食品须审批

备案/注册

无需向国家备案或注册

功能标示食品须向消费者厅备案

公示名单

没有公示名单

功能标示食品有消费者厅公示名单

上市条件

满足两个条件即可上市(见下表)

特定保健用食品须获得审批许可

企业责任

企业自行确认符合标准,自负安全责任

功能标示食品需提交安全性+功能性科学依据

 

5.1 上市两个必要条件

条件

具体要求

判断依据

条件一:营养素含量要求

产品每日推荐摄入量中特定营养素的含量,在《食品标示标准》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

《食品标示标准》中每种营养素的上限值与下限值

条件二:标签标识要求

产品标签满足《食品标示标准》中的标签标识要求

包括营养功能食品专用标识项(详见第六章)

 

六、标签标识要求

除食品通用的标签标示项外,营养功能食品的标签上还需添加以下特殊标示项:

序号

标示项目

具体要求

示例

1

产品类别标注

主版面(商品名展示面)上必须醒目标注"营养功能食品"字样及特定营养素名称

"营养功能食品(维生素A)"

2

功能宣称用语

按照法规要求,添加特定营养素的功能性描述用语

"维生素A是有助于维持夜间视力的营养素"

3

摄入信息

标明每日推荐摄入量、摄取方法、摄取时的注意事项

"每日1粒,饭后服用"

4

国家未评估声明

标注"国家未对本品的功能性和安全性进行评估"

5

均衡饮食提醒

标注呼吁均衡饮食的提醒语

"日常饮食请注意营养均衡"

6

营养素含量

标明每日推荐摄入量下特定营养素的含量,及该营养素占"营养素标示基准值"的比(相当于中国NRV%)

"维生素A:600μg(75%)"

7

基准值信息

注明营养素标示基准值对应的年龄范围和标准热量

"营养素标示基准值:18岁以上,标准热量2200kcal"

8

特殊注意事项

食用/烹饪/保存方法有特殊要求的产品须写清;有针对特定人群的注意事项也应注明

"本品含有维生素A,怀孕3个月以内或备孕期妇女请避免过度摄取"

 

七、合规操作要点速查

要点

操作要求

风险提示

营养素含量范围

确认产品每日推荐摄入量中目标营养素含量在《食品标示标准》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

超出范围不可作为营养功能食品销售

功能宣称用语

使用法规规定的标准功能宣称用语,不可自行编造

使用非标准用语可能违反《景品表示法》

标签完整性

确保8项特殊标示项全部标注,不可遗漏

遗漏"国家未评估"声明是常见违规

产品分类确认

确认产品属于预包装食品,不含特别用途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分类错误将导致合规路径选择错误

多营养素标注

一种产品可同时标注多种营养素功能,每种均须满足含量和标识要求

每种营养素须独立满足上下限要求

与功能标示食品区分

营养功能食品仅可宣称营养素功能,不可宣称其他功能性(如改善肠道环境等)

如需宣称非营养素功能,应走功能标示食品路径

 

八、常见问题解答(Q&A)

问题

解答

Q1:营养功能食品需要向日本政府备案或审批吗?

不需要。营养功能食品实行自我认证制度,企业自行确认产品满足含量要求和标签要求后即可上市,无需向消费者厅备案或申请审批。

Q2:哪些营养素可以作为营养功能食品宣称?

仅限日本《食品标示标准》规定的20种营养素(13种维生素+5种矿物质+2种脂肪酸),其他营养素不可作为营养功能食品宣称。

Q3:功能宣称用语可以自由撰写吗?

不可以。每种营养素的功能宣称用语由《食品标示标准》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使用法规规定的标准用语,不可自行编造或修改。

Q4:一种产品可以同时标注多种营养素吗?

可以。但每种营养素均须独立满足每日推荐摄入量的上下限要求,且每种营养素均须按规定标注功能宣称用语。

Q5:营养功能食品与功能标示食品有什么区别?

核心区别:①营养功能食品只能宣称营养素功能(如"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夜间视力"),功能标示食品可宣称非营养素功能(如"改善肠道环境");②营养功能食品无需备案,功能标示食品须向消费者厅备案;③营养功能食品的宣称用语固定,功能标示食品可基于科学依据自行设定。

Q6:外国企业可以直接在日本销售营养功能食品吗?

外国企业须通过日本国内的进口商或经销商进行销售。产品标签须符合日本《食品标示标准》要求(日语标注),且进口商须在标签上标注其名称和地址。

 

、联系方式

食品伙伴网——深耕食品行业的专业服务平台,可提供从法规解读、标签设计到全流程合规的一站式咨询服务。

电话:0535-2129301

邮箱:vip@www.sqrdapp.com

 
 
 
推荐产品&服务MORE>>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