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适应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涉检行政处罚执法实践需要,海关总署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并增设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p>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p>
二、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邮政编码为?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征求意见稿)》意?rdquo;字样、/p>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024?2?日、/p>
附件9/p>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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