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优化备案手续,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海关总署起草了《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p>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p>
二、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邮政编码为?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rdquo;字样、/p>
意见反馈时间?025??0-27日、/p>
附件9/p>
1.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2.(征求意见稿附件1)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docx
4.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起草说明.docx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呉/span>(征求意见稿(/span>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泔/strong>》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泔/strong>》等法律法规规章,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9/span>
一、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一)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ldquo;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备案,提交《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附件1)、/span>
(二)海关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span>
(三)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span>
二、食品进口商备案
(一)食品进口商应向海关备案、/span>
食品进口商申请备案的,应当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并向住所地海关提交《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表》(附件2)、/span>
(二)经审核,《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表》填写完整、符合备案要求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span>
(三)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住所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span>
食品进口商因迁址等原因发生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向迁入的住所地海关申请信息变更、/span>
(四)食品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9/span>
1. 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span>
2.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3. 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span>
食品进口商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海关发现后应当依法注销、/span>
三、其他事顸/span>
(一)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ldquo;互联?海关向海关申请备案、变更、注销。食品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表》申请备案、变更、注销、/span>
食品进口商可以在办理报关单位备案时一并办理进口商备案、/span>
(二)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span>
(三)海关总署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rdquo;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名单、/span>
本公告自2025??日起施行、/span>
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5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span>
特此公告、/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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