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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告 (2026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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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6-03-04 09:42:54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03
核心提示:为加强和规范食品小摊点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起草了《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将《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反馈表》(附件2)反馈我们,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5日。
发布单位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6年第3号
发布日期 2026-03-03 截止日期 2026-04-0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河北
备注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小摊点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起草了《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将《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反馈表》(附件2)反馈我们,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5日。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pjyc@hebamr.cn,邮件主题请注明“《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处(邮政编码050091),并在信封上注明“《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

附件:   1.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反馈表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日

附件1

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摊点的备案工作。

小摊点备案实行一点一卡原则,即一个经营摊点办理一个备案卡。小摊点备案卡电子证书与纸质小摊点备案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独立门店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不予办理小摊点备案。

第四条 办理小摊点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段内经营。小摊点用于经营的设备设施在经营时间之外,不留存在备案区域的,贮存地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远离污染源。

(二)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及卫生防护设施,确保食品及原料在贮存、运输、制作、销售全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满足温度、湿度等标准或标签明示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三)采购和使用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干净、卫生,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并保存相关凭证。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

(五)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做到货、款分开。

(六)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小摊点不得销售食品添加剂、散装白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生食类动物性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和本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动物性水产品、自制冷加工糕点、以生鲜乳为原料的自制饮品等高风险食品。

第六条 办理小摊点备案卡,应当按照主体类别、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分别提出。

主体类别分为流动摊点、固定摊点、有形市场内摊点,主体类别不可以复选。

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现场制售,经营范围不可以复选。同时从事食品销售和现场制售的,经营范围为现场制售。

经营项目按照经营范围分为食品销售、现场制售两大类。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从事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应当在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从事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现场制售类经营项目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可以复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类食品制售目录或负面清单。

第七条  小摊点应当面向消费者个人销售,不得从事食品批发,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学校(含托儿机构)、养老机构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作为食品原料销售。现场制售类小摊点应当在备案经营区域内现场制作、现场销售,不得异地加工、预制后转运销售。

第八条  办理小摊点备案,应当提交备案信息采集表、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等材料,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

备案信息采集表内容包括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经营区域、仓库地址、主体类别、经营范围、经营项目、有效期限等信息。

办理小摊点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当场对符合条件的备案人发放小摊点备案卡;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同时告知备案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小摊点备案卡应载明备案卡编号、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经营区域、主体类别、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备案机关等信息。

小摊点备案卡编号由TD(“摊点”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类别代码(1流动摊点、2固定摊点、3有形市场内摊点)、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3位乡镇(街道)代码、6位顺序码。

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三年,临时备案卡有效期6个月。小摊点备案卡样式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小摊点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摊点备案卡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备案之日起七日内将备案信息书面告知或以备案系统信息推送方式告知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小摊点备案卡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办理变更备案的,应当提交小摊点备案信息采集表、小摊点备案卡原件(未取得纸质备案卡的可不提交)、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原备案机关准予变更备案的,应当向备案人颁发新卡,备案卡编号不变,备案日期为备案机关作出变更备案的日期,有效期与原备案卡一致。

第十五条 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六条 办理延续备案的,应当提交小摊点备案信息采集表、小摊点备案卡原件(未取得纸质备案卡的可不提交)、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原备案机关准予延续的,应当当场发放新卡,有效期自准予延续备案之日起计算,备案卡编号不变。

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备案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小摊点备案卡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补办手续,并提交小摊点备案信息采集表、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书面遗失声明或者受损坏的小摊点备案卡原件(未取得纸质备案卡的可不提交)。补办的小摊点备案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备案卡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小摊点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经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办理注销备案卡的,应当提交小摊点备案信息采集表、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小摊点备案卡原件(未取得纸质备案卡的可不提交)。

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摊点已终止经营或者不符合备案条件且无法联系的,可以发布公告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备案机关,由备案机关注销其备案卡。

第二十一条 小摊点应当在其摊位显著位置摆放或者悬挂小摊点备案卡,公示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伪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小摊点备案卡。

第二十二条 小摊点从事食品网络经营的,应当遵守国家食品网络经营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小摊点备案机关应当将办理备案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四条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小摊点备案卡的,由原备案机关取消备案卡,经营者一年内不得再次领取备案卡。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规定依职责对小摊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指导意见》(冀食安办〔2018〕27号)同时废止。

 地区: 河北 
 标签: 备案管理 市场监督 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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