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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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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4-05-06 17:28:09 来源9a href="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55224/index.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海关总署浏览次数9span id="hits">987
核心提示:为落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明确手(账)册、保税核注清单等单证的填制规范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9/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0叶/td>
发布日期 2024-04-30 生效日期 2024-07-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政策解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申报填制规范公告解读

为落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明确手(账)册、保税核注清单等单证的填制规范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9/p>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的商品范围和管理措施按照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公告2024年第44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以下简?4号公告)执行、/p>

二、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企业应如实填报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的料件和成品、简单加工业务申报表表体和保税核注清?ldquo;重点商品标识栏目、/p>

三、加工贸易手(账)册重点商品标识栏目的填报要求如下:

(一)保税进口料件为食糖的,料件?ldquo;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1(栏目显?ldquo;目录重点商品,下同),对应成品(包括成品为食糖)?ldquo;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2(栏目显?ldquo;连带重点商品,下同)、/p>

(二)保税进口料件不为食糖、成品为食糖的,成品食糖?ldquo;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1、/p>

(三)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料件及成?ldquo;重点商品标识免予填报(栏目显示空?ldquo;0)、/p>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根据44号公告开展委托加工业务的,在办理委托加工H账册时,料件为非保税食糖?ldquo;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4(栏目显?ldquo;区外委托);成品为食糖的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1;其余料件和成品重点商品标识免予填报(栏目显示空?ldquo;0)、/p>

五、企业通过物流账册(含区内物流TW账册、保税监管场所L账册)开展简单加工的,简单加工业务申报表中料件和成品为食糖的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1。其余料件和成品重点商品标识免予填报(栏目显示空?ldquo;0)、/p>

六、企业申报保税核注清单时?ldquo;重点商品标识应当与手(账)册、业务申报表一致、/p>

七、企业应根据食糖管理措施的调整情况,及时办理手(账)册变更手续、/p>

本公告自2024??日起实施、/p>

特此公告、/p>

海关总署

2024??0?/p>

公告下载链接9/p>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pdf

地区9/font>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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