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强化检验检测行风建设,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2026年版)》《四川省2026年度省本级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结合传统工艺市场“打假清源”联合执法行动,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决定即日起至11月30日组织开展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任务
2026年省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采取“省级统一抽取,省市分级实施”方式,确定省级、市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构名单,其中省本级检查170家(机动车领域73家;食品农产品领域40家;生态环境监测领域23家;建筑材料领域10家;自然资源3家;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红木制品等领域全覆盖共21家);市(州)检查402家(机动车领域186家;食品农产品领域79家;生态环境监测、建筑材料等领域共137家)。
二、职责分工
(一)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条件要求、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出具不实报告或虚假报告等行为。对珠宝首饰等传统工艺品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检查其资质条件持续符合性、检测过程规范性、检测报告真实性,严厉打击超出资质认定范围、不按标准进行检验检测、伪造数据结果、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直至撤销资质;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查处。
(二)公安交管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抄送市场监管部门。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态环境部门。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出具不实检验报告、不符合机动车排放检验规范等问题,对使用作弊软件或硬件、替车替气检验、伪造或篡改原始检验数据或记录、人为干扰采样过程、擅自放宽检验方法等弄虚作假违法问题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省市场监管局取消其检验资格。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所明确的法定责任予以查处。
(四)交通运输部门。检查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达标车型核查情况,对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采信其检测和核查报告,并移送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1. 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2. 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3. 不如实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五)自然资源部门。检查从事自然资源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标准规范等重要环节的日常管理。依法查处检验检测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农业农村部门。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是否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证书;是否聘用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是否伪造检测结果;是否出具虚假报告、虚假证明;是否擅自发布检测数据和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形。依法查处检测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4月底,检验检测机构按照《2026年度四川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见附件1)和行业管理要求开展自查,填写《自查表》,并自行整改。
(二)实施检查阶段。5月—8月底,通过“双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三)集中处理阶段。9月—10月底,数据汇总分析、问题梳理确认和后续集中处理。
四、相关事项
(一)规范检查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涉企行政检查使用天府入企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对违反涉企行政检查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坚决依法处理并予以通报。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督促从业机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等责任。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规范检验检测活动,保证检验检测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规定,确保检验结果公正、科学、有效。
(三)强化结果运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要求,在检查任务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公示检查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严重违法失信的检验检测机构,坚决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风险等级高、信用等级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要求适当提高监督抽查频次,不同层级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提级进行,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0月31日前将本级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总体情况、存在问题、检查情况分析及工作建议等)和《2026年度四川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2)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刘 磊 028-86607669
公安厅 邓 康 028-87595519
自然资源厅 陈 媔 028-87036116
生态环境厅 罗 颖 028-80589287
交通运输厅 韩 琳 028-86530791
农业农村厅 高 琴 028-85505819
1.2026年度四川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2.2026年度四川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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