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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许可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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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6-05-15 17:03:59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59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202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我省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规范运输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我省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许可办理及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6-05-15 生效日期 2026-05-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202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我省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规范运输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我省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许可办理及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许可实施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所列品种的道路散装运输活动,须于2026年7月1日前,严格依照《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依法申领《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其配套运输容器须逐一办理运输容器合规证明,证照齐全、手续完备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自有运输容器,运输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目录》内液态食品的,免于办理准运证,但运输容器性能、运输全程管控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全过程管控措施。

二、许可实施机关

各市、州及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审批部门,为辖区内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许可实施机关,按照《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明确的许可条件、办理流程及法定办理时限,负责本辖区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的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发证及归档管理等工作。

三、许可办理流程及相关事项

我省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许可系统近期将正式上线运行,实行全程网办。系统上线后,申请人可登录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网上服务→行政许可业务一体化审批系统专栏,进入许可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系统正式运行前,对确有紧急办理需求的申请人,暂实行线下人工受理、审核发证。请各申请人提前对照《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完成运输车辆专用标识喷涂,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系统上线后快速完成线上申办。

各级许可实施机关应主动做好政策解读、材料预审、业务指导等服务,畅通咨询渠道,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升许可审批效能,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政务服务。

四、运输环节监管要求

(一)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等规定,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发货方、收货方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出库交付查验、卸载入库查验制度,将查验管控纳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发现承运方存在无证运输、证件失效等违法情形的,须第一时间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二)规范运输容器全流程管理。承运方投入使用的运输容器须持有效运输容器证明,严禁擅自改装、转借挪用及装运非食品类物质;严格落实运输容器清洗、维护、消杀制度,保持容器完好洁净,严禁遮挡、涂改、损毁容器编号及专用标识。

(三)严格执行联单追溯管理。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全程实行联单管控,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须严格按照《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如实填报、及时流转、规范留存运输联单,实现运输全链条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四)强化日常监管与执法查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须将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范畴,加大对发货、承运、收货三方主体检查频次;对未取得许可擅自运输、不落实查验制度、容器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依规查处,坚决守住我省重点液态食品运输环节食品安全底线。

特此公告。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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