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简明问答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简明问答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6-05-15 17:30:3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256
核心提示: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简明问答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6-05-11 生效日期 2026-05-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问答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已于2026年2月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以及群众及时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我们编印了这本地方性法规简明问答,供大家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使用。

1.《条例》对于强化粮食安全责任方面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2.《条例》关于加强粮食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3.《条例》对耕地保护和种植用途管控作了哪些规定?

4.《条例》对粮食生产如何规定?

5.《条例》对土壤污染防控作了哪些规定?

6.《条例》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障粮食生产用水作了哪些规定?

7.《条例》关于种业振兴有哪些规定?

8.《条例》关于加强农机农技保障如何规范?

9.《条例》围绕鼓励粮食生产作了哪些规定?

10.《条例》对树立和践行大食物观如何规范?

11.《条例》在节粮减损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12.《条例》在粮食收储调控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13.《条例》对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作了哪些规定?

14.《条例》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费用和粮食风险基金作了哪些规定?

15.《条例》对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作了哪些规定?

16.《条例》对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如何规范?

17.《条例》对被污染粮食处置作了哪些规定?

18.《条例》对粮食应急作了哪些规定?

19.《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简 明 问 答

一、《条例》对于强化粮食安全责任方面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答:广西是粮食产销平衡区,要保障粮食安全,需要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重农抓粮的责任意识,健全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及考核机制,确保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落到实处。《条例》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强化粮食安全责任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保障粮食安全的基本原则。《条例》规定,粮食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二是明确政府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协调机制、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粮食和食物节约长效机制,落实财政、金融、用地、用水、用电等支持政策,稳定粮食生产和粮源供给。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三是明确部门职责。《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粮食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粮食生产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备、流通、应急、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与保护等监督管理以及行业指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四是明确粮食安全工作考核要求。《条例》规定,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具体实施对下级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五是明确监督检查要求。《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二、《条例》关于加强粮食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我区是中国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前沿和窗口,鼓励与东盟国家开展粮食相关领域的合作,是增强区域粮食供应链稳定畅通的有力举措,也是推动粮食领域国际合作的重要实践。《条例》规定,按照中国—东盟粮食安全合作机制,加强与东盟国家粮食生产、流通、仓储、加工全产业链合作交流,发展跨境农产品贸易,促进区域内农产品供应链稳定畅通。

三、《条例》对耕地保护和种植用途管控作了哪些规定?

答: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条例》对耕地保护作出一系列规定。一是量质并重。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强化耕地质量管理,采取措施加强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和监测评价,治理酸化、退化耕地,提升耕地质量。二是开展撂荒地治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撂荒地摸底调查,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鼓励、引导通过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集中流转、订单种植等形式将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三是严格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规定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

四、《条例》对粮食生产如何规定?

答:粮食生产是粮食的根本来源。《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粮食生产计划任务,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支持粮源基地建设,鼓励粮食生产者扩大优质稻种植面积,支持和引导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粮食自给能力。

五、《条例》对土壤污染防控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注重源头防控,加强土壤污染监测,从粮食种植端保障质量安全。《条例》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健全农产品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对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进行重点监测,加密监测频次;二是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三是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四是对严格管控类耕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种植结构,制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清单,依法科学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在所划定区域内种植列入清单的农产品。

六、《条例》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障粮食生产用水作了哪些规定?

答:水利是农业的命脉,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农业生产条件改善与综合产能提升的重要抓手。《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布局,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中型灌区建设与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护和完善灌溉排水体系,因地制宜发展高效节水农业,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粮食生产合理用水需求。

七、《条例》关于种业振兴有哪些规定?

答:种子是农业的“芯片”。为明确政府对于粮食种源保障的责任,加大种质资源研究投入和品种培育力度、种业扶持力度,强化繁育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条例》作出如下规定,一是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种业振兴,建立健全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种子储备制度,维护种业安全;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加强粮食作物种子科学研究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粮食作物种业发展、种子生产繁育基地建设,培育优良品种,推广优质优势种子。

八、《条例》关于加强农机农技保障如何规范?

答: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技术推广是确保粮食生产能力提升的关键。一是强化农机装备。《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因地制宜在丘陵山区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提高粮食生产效率。二是强化技术推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技特派员等为粮食生产者提供技术培训、指导、咨询等服务。

九、《条例》围绕鼓励粮食生产作了哪些规定?

答:保障种粮收益对于粮食生产具有基础性作用,直接关系到粮食安全和农业发展。一是加强政策激励。《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工作机制,落实稻谷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农业保险等政策,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促进农业增效、粮食生产者增收。二是执行优粮优价。规定粮食收购者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三是强化用电政策支持。落实国家关于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规定,推动粮食烘干、净化、剥皮、分类、大批包装、保鲜仓储等初加工环节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范围。四是加强服务保障。明确支持和引导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粮食生产经营者提供生产技术推广、病虫害监测与防治、农机作业及维修、农资统购、粮食初加工、产销对接等产前、产中、产后全链条专业化服务。五是支持轮作间作套种。因地制宜推广水稻、玉米、大豆、芋头、木薯、油料等农作物轮作、间作套种,促进提高粮食单产,从而在有限的耕地上提高农业生产收益。

十、《条例》对树立和践行大食物观如何规范?

答:广西立足林果蔬畜糖等特色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现代特色农业产业,推动树立和践行大食物观。《条例》结合广西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是明确统筹用好耕地、海洋、林草、河湖等,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支持发展深远海养殖,建设海上牧场;二是支持发展林下经济,开发森林食品,提升森林资源利用水平;三是支持合理利用草山草地资源,加快推进草食畜牧业发展;四是支持发展现代设施农业,重点建设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等现代设施农业基地。

十一、《条例》在节粮减损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明确, 一是鼓励运用先进、实用、高效的新设施、新技术,增强节粮减损能力,有效减少粮食生产、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损失损耗;二是加强饲料粮减量替代,推动秸秆饲料化利用,增加优质饲草供应;三是利用杂粮、杂粕、粮食加工副产物等替代资源,降低养殖精饲料用量;四是推广应用粮食适度加工技术,防止过度加工,推动发展全谷物产业,促进粮食资源高效利用;五是支持粮食生产经营者使用科学储粮设施,提高科学储粮水平,减少散堆储粮等造成的损失。

十二、《条例》在粮食收储调控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为依法实施粮食收储调控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一是聚焦“收”的环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收购政策,加强收购工作统筹组织,完善协调机制,强化政策性收购资金保障,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并解读收购政策。二是聚焦“储”的环节。明确建立以自治区级储备为主,市、县两级储备为辅的三级政府粮食储备体系,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支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储备规模不得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数量,并及时足额落实,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三是聚焦“调”的环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机制,保持区域粮食市场稳定。

十三、《条例》对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保证政府粮食储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二是实行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全过程记录,实现粮食储备信息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确保信息可查询、可追溯;三是入库的政府储备粮应当达到收储、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四是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对政府储备粮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五是建立健全政府储备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出库等。

十四、《条例》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费用和粮食风险基金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储备规模、市场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政府粮食储备管理费用标准,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地方财政分担的粮食风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本级预算,及时足额安排到位,确保支出需求;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仍有节余的,可以用于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仓储设施维护等粮食方面的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止骗取、挤占、挪用、截留等,确保专款专用。

十五、《条例》对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与地方粮食收储任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因地制宜推广适用高温高湿环境下的绿色储粮技术,保障储存安全和粮食品质;鼓励和支持粮食仓储、加工、运输、物流产业园和批发市场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条例》对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用途也作了相应规定,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提供法定依据。

十六、《条例》对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如何规范?

答:一是强化粮食科技支撑。科技是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动力。为实现科技赋能粮食产业发展,推动粮食产业从 “靠天吃饭” 向 “科技兴粮” 转型,《条例》明确支持粮食领域的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工艺改进等,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提高粮食科技支撑能力和应用水平;明确支持发展智慧农业,拓展人工智能、数据、低空等技术应用场景;加强粮食安全信息化建设,积极应用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动态监管、粮情在线监控,识别、预警、处置粮食安全风险。二是引导产业优化升级。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产业结构优化,推广应用粮食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升粮食加工能力,统筹推进粮食产业园区建设,协同发展上下游产业,引导粮食产业集聚,培育粮食产业集群。三是加强粮食品牌建设。粮食品牌建设对提升产业价值、带动农户增收、强化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起到积极促进作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培育绿色、有机、名特优新粮食品牌并增加产品供给,支持粮食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加强粮食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加大品牌宣传推广力度,推动粮食产业创新发展。

十七、《条例》对被污染粮食处置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被污染粮食处置作了系列规定。一是明确工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粮食污染监控,按照有关规定对被污染粮食制定收购处置预案;二是明确处置要求。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的,应当及时采取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处置、全程监管等处置措施;三是明确处置费用。处置费用按照粮食权属关系,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粮食经营者擅自收购被污染粮食,或者因保管不善等造成粮食污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四是明确处置方法。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进行无害化处置。

十八、《条例》对粮食应急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粮食应急工作要求,持续优化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数量布局,合理设置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确保具备与应急需求相匹配的粮食应急能力。同时,《条例》对应急状态下政府粮食储备的动用作了相关规定,守牢粮食应急保障底线。

十九、《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以下违法行为设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入库的政府储备粮不符合收储、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或者承储期间未定期对政府储备粮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对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处置被污染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丨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法规体改处)

 地区: 广西 
 标签: 粮食安全 粮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3338) 国外法规 (3602)
地方法规 (45714) 法规动态 (222)
法规解读 (3571) 其他法规 (357)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2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