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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鹅腿阿姨”看小生意的大道理:诚信与品质底线不能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6-18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食品安全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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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曾因所售“鹅腿”价格亲民、待人热情被北大、清华、人大三校学子争相抢购而走红网络的“鹅腿阿姨”,被曝其长期售卖的16元“鹅腿”实为鸭腿,引发广泛争议。据中国商标网显示,2024年至2026年间,经营者以“鹅腿阿姨”之名批量申请了多枚商标,部分已获注册。另外据媒体报道多名消费者反映买到肉色发绿的产品,质疑是否为反复冻融、变质或不当腌制。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介入调查。
   食品伙伴网讯 近日,曾因所售“鹅腿”价格亲民、待人热情被北大、清华、人大三校学子争相抢购而走红网络的“鹅腿阿姨”,被曝其长期售卖的16元“鹅腿”实为鸭腿,引发广泛争议。据中国商标网显示,2024年至2026年间,经营者以“鹅腿阿姨”之名批量申请了多枚商标,部分已获注册。另外据媒体报道多名消费者反映买到肉色发绿的产品,质疑是否为反复冻融、变质或不当腌制。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介入调查。
 
  综合新闻报道,“鹅腿阿姨” 的经营行为涉嫌多项违规,伙伴网对此进行了分析。
 
  01

  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长期以“鹅腿阿姨”之名经营商品、注册商标、对外宣传,却售卖鸭腿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等。
 
  02

  涉嫌销售“掺假掺杂”或“以假充真”食品
 
  经营者售卖的16元鹅腿实为鸭腿,涉嫌销售“掺假掺杂”或“以假充真”食品,依据市场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进行处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03

  涉嫌销售腐败变质的食品
 
  消费者反映的“肉色发绿”问题,经营者涉嫌销售腐败变质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04

  小结
 
  “鹅腿阿姨”长期以“鹅腿”名义宣传并销售,实际交付的却是鸭腿,涉嫌虚假宣传、销售“掺假掺杂”或“以假充真”食品,此外费者反映产品呈“肉色发绿”异常状态,涉嫌销售腐败变质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多项法规。
 
  “鹅腿阿姨” 的走红,本是一场市井烟火与大众善意双向奔赴的温暖故事,这份走红本质是大众对本分经营者的信任投射。但流量从来不是红利,更是责任,流量之下,守住诚信与品质底线,才是长久立足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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