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构化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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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度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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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标准 |
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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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实施 |
2025年发布,过渡期后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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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构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NH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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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变化 |
致敏物质标示由【鼓励自愿】升级为【强制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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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标示对象 |
作为配料使用的八大类致敏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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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标示对象 |
八大类以外的其他可能致敏物质(如芝麻、椰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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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含进口食品中文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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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影响 |
企业须从原料管控、生产流程到标签设计全链条把控致敏风险 |
二、八大类强制标示致敏物质完整清单
GB 7718-2025 明确规定,以下八大类致敏物质作为配料使用时,必须在标签中标示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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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致敏物质类别 |
常见具体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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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含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 |
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及其杂交品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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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
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 |
虾、龙虾、蟹等甲壳类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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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
鱼类及其制品 |
各类鱼及其加工品(鱼粉、鱼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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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
蛋类及其制品 |
鸡蛋、鸭蛋、鹌鹑蛋及蛋粉、蛋黄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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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
花生及其制品 |
花生、花生酱、花生粉等(精炼花生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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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
大豆及其制品 |
大豆、豆腐、豆粕等(精炼大豆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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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
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
牛奶、奶粉、奶酪、黄油、乳清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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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
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
花生(核桃、杏仁、腰果、榛子等坚果) |
三、自愿标示的其他致敏物质
除上述八大类以外,食品中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质可自愿标示,常见品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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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标示类别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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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及其制品 |
可能引发过敏反应,鼓励自愿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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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子及其制品 |
可能引发过敏反应,鼓励自愿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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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配料 |
企业根据产品特点和消费者需求自主决定是否标示 |
四、致敏物质标示形式详解
GB 7718-2025规定了两种合规的致敏物质标示形式,企业可选择其中一种或组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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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形式 |
具体要求 |
示例 |
适用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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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一:配料表内嵌标示 |
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方式: |
配料:水,AAA,BBB,【全脂奶粉】,稀奶油 |
适合致敏配料较少、配料表简单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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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二:配料表邻近专项提示 |
在配料表临近位置设致敏提示区,可使用以下引导词之一: |
配料:水,AAA,BBB,全脂奶粉,稀奶油 |
适合致敏配料较多或配料表较复杂的产品 |
五、致敏物质预防性提示信息标示
当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因共用生产车间、生产线造成交叉污染时,GB 7718-2025鼓励(非强制)食品生产者在标签上进行预防性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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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语表述规范 |
典型应用场景 |
标注位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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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可能含有…… |
同一生产线同时生产含致敏原产品 |
配料表临近位置或其他显著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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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含有…… |
共用设备,有交叉污染风险 |
配料表临近位置或其他显著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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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含有微量…… |
同厂区生产,污染风险较低 |
配料表临近位置或其他显著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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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此)生产设备还(也)加工含有……的食品 |
同一设备生产多种含致敏原产品 |
配料表临近位置或其他显著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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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此)生产线还(也)加工含有……的食品 |
同一生产线生产多种含致敏原产品 |
配料表临近位置或其他显著位置 |
⚠️ 重要提示:无论是否标示预防性提示信息,企业都应做好生产过程卫生管理,尽可能减少交叉污染风险。预防性提示不能替代生产管理措施。
六、致敏物质免于标示的情形
以下情形经深度加工或其他条件,可免于致敏物质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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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类别 |
具体产品 |
豁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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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花生深加工产品 |
精炼大豆油、精炼花生油、大豆来源的肽、磷脂、维生素E、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及植物甾烷醇酯、黄原胶 |
经深度精炼,过敏蛋白质已去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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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物深加工产品 |
淀粉、糊精、葡萄糖浆、谷物来源的精炼植物油 |
加工过程中过敏蛋白质已降解或去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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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深加工产品 |
甲壳素、壳寡糖、鱼明胶、精炼鱼油、鱼油来源DHA |
经深度加工,致敏蛋白质成分已去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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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深加工产品 |
乳糖醇 |
经化学转化,蛋白质结构已发生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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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配料致敏物质 |
如纯牛奶(配料:生牛乳) |
产品名称已明确致敏物质,无需重复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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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酒精、蒸馏酒 |
食用酒精、白酒、威士忌、白兰地等蒸馏酒 |
蒸馏过程中蛋白质已被分离去除 |
七、新旧规对比:GB 7718-2025 vs 旧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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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维度 |
旧版标准(GB 7718-2011) |
新版标准(GB 7718-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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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要求性质 |
鼓励自愿标示(非强制) |
强制标示(作为配料时必须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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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标示范围 |
无明确强制清单 |
明确八大类致敏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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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形式规范 |
未作具体规范 |
明确两种合规形式(配料表内嵌/邻近专项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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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提示 |
无规范指引 |
明确5种标准表述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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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情形 |
无明确豁免列表 |
明确4类豁免情形(深加工/单一配料/酒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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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责任 |
柔性指引 |
主体责任强化,全链条把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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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食品影响 |
中文标签自愿标示 |
中文标签须符合GB 7718-2025强制标示要求 |
八、合规操作要点速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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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环节 |
核心要求 |
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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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审查 |
建立致敏物质原料清单,逐一核查配料中是否含八大类成分及其衍生物 |
衍生产品(如酱油含大豆)也需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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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方管理 |
配方变更时重新评估致敏物质状态 |
任何配方调整都可能引入新的致敏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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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标示形式 |
选择配料表加粗/下划线或邻近专项提示,二选一或组合 |
两种形式不得互相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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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提示决策 |
评估生产线共用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预防性提示 |
有实际交叉污染风险但未提示存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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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资格核查 |
精炼油类等豁免品类须有充分技术证据支持 |
无法证明致敏蛋白去除则不可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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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中文标签 |
中文标签须同步按GB 7718-2025要求标示致敏物质 |
原文标签的致敏信息不能替代中文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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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更新跟踪 |
关注官方解读文件(问答)中的最新要求 |
问答文件与标准具有同等参考效力 |
九、常见问题解答(Q&A)
Q1:新规实施后,如果产品配料中含有大豆油,是否必须标示致敏物质?
A:视情况而定。若使用的是精炼大豆油(即符合豁免条件的深加工产品),则可免于标示;若使用的是未精炼或冷压大豆油,则须标示大豆致敏物质提示。判断标准是该加工程度能否有效去除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蛋白质成分。
Q2:产品配料表中的酱油是否需要标示大豆致敏原?
A:是的。酱油由大豆发酵制成,属于大豆制品,含有大豆蛋白成分,不符合精炼大豆油的豁免条件。因此,含有酱油的产品配料表中须标示大豆致敏物质提示信息,这也是GB 7718-2025特别需要关注的细节。
Q3: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也需要遵守新的致敏物质标示要求?
A:是的。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包括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均须符合GB 7718-2025的致敏物质强制标示要求。即使原文标签已按其来源国标准进行了致敏物质标示,中文标签仍需单独按照中国标准进行标注。
Q4:产品名称已含有致敏物质名称(如【纯牛奶】),配料表中是否还需另行标示?
A:不需要。当单一配料食品(即产品只有一种配料)的产品名称已经明确含有该致敏物质名称时,可免于在配料表中重复标示。但此豁免仅适用于【单一配料】产品,若为复合配料产品,则仍须在配料表中标示。
Q5:"可能含有"等预防性提示是强制的还是自愿的?
A:预防性提示信息属于鼓励自愿标示,不是强制要求。但是,若企业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交叉污染的实质风险,建议主动进行预防性提示,以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企业自身合规风险管理。需注意:预防性提示不能替代生产管理措施。
Q6:八大类致敏物质以外的芝麻、椰子等该如何处理?
A:GB 7718-2025规定,除八大类强制标示的致敏物质以外,企业可自愿标示其他可能引发过敏的配料信息(如芝麻及其制品、椰子及其制品等)。这一规定体现了标准的开放性,鼓励企业向消费者提供更完整的致敏原信息,以满足对特定食物敏感人群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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