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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食品致敏物标识全攻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6-10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食品伙伴网 食品安全合规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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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本文将从致敏物质类型、标识形式、豁免情形及语言使用等方面,为企业梳理香港食品致敏物标签的核心要点,助力产品顺利进入香港市场。

一、摘要

【文章类型】技术合规指引 | 出口目标市场:中国香港(Hong Kong SAR)

【核心法规】《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附表3

【监管机构】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FEHD)、香港海关

【适用对象】向香港出口预包装食品的中国内地及其他地区食品生产/出口企业

【必标致敏物质数量】8类(含含麸质谷类、甲壳类、蛋类、鱼类、花生/大豆、奶类、木本坚果、亚硫酸盐≥10ppm)

【核心内容概要】香港8类法定致敏物 | 3种标识形式 | 3种豁免情形 | 语言要求(中/英/中英兼用)

【参考指引】《有关食物致敏物、食物添加剂及日期格式的标签指引》(香港卫生署)

【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整理,基于香港第132W章法规及标签指引

、法规背景

中国香港预包装食品标签主要依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进行管理,致敏物质标识要求位于附表3第2(4E)段。此外,香港卫生署发布了《有关食物致敏物、食物添加剂及日期格式的标签指引》(下称"标签指引"),为企业提供操作层面的具体说明。

随着食品进出口贸易日益频繁,致敏物标识合规性已成为香港食品监管的重点领域。不合规标签将面临产品下架、召回乃至法律检控的风险,出口企业须予以重点关注。

、香港8类法定致敏物质

依据第132W章附表3第2(4E)段,预包装食品若含有以下任一类致敏物质,均须在标签上进行致敏物质提示:

序号

致敏物质类别

具体范围说明

英文对照

1

含麸质的谷类

小麦、黑麦、大麦、燕麦、裂谷小麦及其混合变种与制品

Cereals containing gluten (wheat, rye, barley, oats, spelt wheat)

2

甲壳类动物及制品

所有甲壳纲动物(虾、蟹、龙虾等)及其加工制品

Crustaceans and products thereof

3

蛋类及蛋类制品

禽类蛋及以蛋为原料的食品

Eggs and products thereof

4

鱼类及鱼类制品

各类鱼及以鱼为原料的食品

Fish and products thereof

5

花生、大豆及其制品

花生及大豆(含花生油、豆腐、豆浆等衍生制品)

Peanuts, soybeans and products thereof

6

奶类及奶类制品

牛奶、羊奶等及其制品(含乳糖)

Milk and milk products (including lactose)

7

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

杏仁、腰果、核桃、开心果、榛子等树生坚果及制品

Tree nuts and products thereof

8

亚硫酸盐

产品中亚硫酸盐浓度达到或超过10ppm(百万分之十)须强制标注

Sulphites at concentrations of 10ppm or more

注:以上8类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建议的致敏物清单基本一致,但香港法规将花生与大豆合并为一类进行规定。

、致敏物质标识要求

4.1 致敏物质作为配料时的标识形式

依据香港《标签指引》,致敏物质作为配料时,可选用以下两种标识方式之一(或组合使用):

标识方式

具体格式

适用场景

方式A:配料表内括号标注

在配料表内,于配料名称或类别名称后以括号注明致敏物质名称。
示例:变性淀粉(小麦)、植物油(含大豆)

适用于所有含致敏配料的食品;书写紧凑,不额外占用标签空间

方式B:配料表末端陈述句

在配料表末端或邻近位置使用陈述句统一列明所含致敏物。
示例:"含有:小麦、牛奶、大豆" / "Contains: Wheat, Milk, Soy"

适用于多种致敏物并存,需集中提示的情况;视觉醒目,消费者易查找

⚠️ 亚硫酸盐特殊要求:若食品中亚硫酸盐浓度≥10ppm,除标示具体名称外,还须在配料表中注明其作用类别,格式为:防腐剂(二氧化硫)/ Preservative (Sulphur Dioxide)。

4.2 "可能含有致敏物"的预防性警示标识

若食品本身配方中不含致敏物质,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受到交叉污染(如共用生产线或车间),应在配料表末端或邻近位置加注预防性警示语,须选用以下格式之一:

警示格式

中文示例

英文示例

格式一

可能含有微量(致敏物名称)

May contain traces of [allergen]

格式二

含有微量(致敏物名称)

Contains traces of [allergen]

格式三

生产此食品的厂房亦处理(致敏物名称)

Made in a facility that also processes [allergen]

注:此类预防性标识为自愿性标注,但建议企业基于风险评估决定是否添加,以降低消费者过敏风险和企业法律风险。

4.3 豁免标示情形

以下3种情况可豁免额外的致敏物提示,原因是致敏物信息已通过其他方式明确传达给消费者:

豁免情形

说明

示例

情形一:配料名称已明确含义

当配料名称本身已清楚表明其来源于某致敏物质时,无须重复标注

"奶类固体"已表明来自奶类,无须再注"(含有奶类)"
"蛋白粉"已表明来自蛋类,无须再注"(蛋类制品)"

情形二:单一配料且产品名称已体现

含单一配料(豁免配料表)且产品名称已明确含有致敏物的食品

"花生油" ——产品名称已清楚表明含花生,无须额外标注

情形三:特定酒精饮料

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第53条,酒精浓度超过1.2%但低于10%、未标示配料表的啤酒

特定低酒精啤酒产品

4.4 标识文字的语言要求

依据第132W章附表3第8段,致敏物标识的语言应与标签整体语言保持一致:

标签整体语言

致敏物标识语言要求

延伸规定

仅使用中文

致敏物须以中文标示

仅使用英文

致敏物须以英文标示

中英文兼用

致敏物须以中英文标示

⚠️ 重要:只要标签任意部分采用中英双语,则食品名称、配料表(含致敏物)、营养标签等所有标示内容均须以中英文呈现

实操提示:对于出口香港的食品,若标签已有中英双语版本(常见于内销和出口通用装),需确保致敏物信息在中英文版本中同步完整标注。

五、常见问题解答(Q&A)

Q1:大豆油、花生油是否需要标注致敏物?

A:视精炼程度而定。高度精炼的大豆油和花生油,其致敏蛋白含量极低,国际上普遍认为不会引发过敏反应。然而,香港法规将"花生及大豆及其制品"整体纳入必标致敏物范围,建议企业参照《标签指引》的最新解释,或咨询专业合规机构确认具体产品是否需要标注。

Q2:含有乳糖的产品如何标注致敏物?

A:乳糖属于奶类致敏物的范畴,根据第132W章,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须进行致敏物标识。因此,含乳糖的产品须在配料表中注明其来源于奶类,如"乳糖(奶类)"或在末端陈述"含有:奶类"。

Q3:复合配料中的致敏成分如何处理?

A:复合配料中如含有致敏物,须将致敏物信息体现在标签上。即使该致敏成分在整体产品中的含量较低,仍须标注。建议对所有复合配料进行深入拆解核查,避免遗漏。

Q4:若产品同时出口内地和香港,能否使用同一套标签?

A:内地和香港的致敏物标识要求存在差异:内地依据GB 7718-2011执行,强制标识8类过敏原(原则相似,但具体表述要求不同);香港依据第132W章执行,且对语言的要求更灵活(可中、英或中英双语)。建议评估两地要求的最大公约数,采用满足双方要求的统一标签方案,或分别制作专用标签。

Q5:不合规的致敏物标签会面临什么处罚?

A:根据香港法规,违反标签规定的进口食品将面临产品下架、海关截查扣押,情节严重者可被法律检控,企业代表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此外,若因致敏物标识缺失导致消费者过敏事故,企业还将面临民事赔偿风险。

、结语

香港《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明确规定了8类必须标示的致敏物质及其标识方式。出口企业须重点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① 配方全面核查:不仅核查主要配料,还须对复合配料逐层拆解,确保所有隐含致敏成分均被识别;

② 语言对应一致:中英双语标签中,致敏物信息须中英文同步标注,且信息内容须完全对等;

③ 豁免条件从严认定:仅符合三类明确豁免情形时方可省略额外标注,不可擅自扩大豁免范围。

食品伙伴网可为企业提供出口香港食品配料审核、标签合规审核等一站式服务,助力产品顺利合规进入香港市场。如需咨询,请联系:

电话:0535-2129301

邮箱:vip@www.sqrdap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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