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摘要
【文章类型】技术合规指引 | 出口目标市场:中国香港(Hong Kong SAR)
【核心法规】《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附表3
【监管机构】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FEHD)、香港海关
【适用对象】向香港出口预包装食品的中国内地及其他地区食品生产/出口企业
【必标致敏物质数量】8类(含含麸质谷类、甲壳类、蛋类、鱼类、花生/大豆、奶类、木本坚果、亚硫酸盐≥10ppm)
【核心内容概要】香港8类法定致敏物 | 3种标识形式 | 3种豁免情形 | 语言要求(中/英/中英兼用)
【参考指引】《有关食物致敏物、食物添加剂及日期格式的标签指引》(香港卫生署)
【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整理,基于香港第132W章法规及标签指引
二、法规背景
中国香港预包装食品标签主要依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进行管理,致敏物质标识要求位于附表3第2(4E)段。此外,香港卫生署发布了《有关食物致敏物、食物添加剂及日期格式的标签指引》(下称"标签指引"),为企业提供操作层面的具体说明。
随着食品进出口贸易日益频繁,致敏物标识合规性已成为香港食品监管的重点领域。不合规标签将面临产品下架、召回乃至法律检控的风险,出口企业须予以重点关注。
三、香港8类法定致敏物质
依据第132W章附表3第2(4E)段,预包装食品若含有以下任一类致敏物质,均须在标签上进行致敏物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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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致敏物质类别 |
具体范围说明 |
英文对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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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含麸质的谷类 |
小麦、黑麦、大麦、燕麦、裂谷小麦及其混合变种与制品 |
Cereals containing gluten (wheat, rye, barley, oats, spelt whea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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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甲壳类动物及制品 |
所有甲壳纲动物(虾、蟹、龙虾等)及其加工制品 |
Crustaceans and products there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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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蛋类及蛋类制品 |
禽类蛋及以蛋为原料的食品 |
Eggs and products there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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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鱼类及鱼类制品 |
各类鱼及以鱼为原料的食品 |
Fish and products there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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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花生、大豆及其制品 |
花生及大豆(含花生油、豆腐、豆浆等衍生制品) |
Peanuts, soybeans and products there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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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奶类及奶类制品 |
牛奶、羊奶等及其制品(含乳糖) |
Milk and milk products (including lacto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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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 |
杏仁、腰果、核桃、开心果、榛子等树生坚果及制品 |
Tree nuts and products there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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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亚硫酸盐 |
产品中亚硫酸盐浓度达到或超过10ppm(百万分之十)须强制标注 |
Sulphites at concentrations of 10ppm or more |
注:以上8类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建议的致敏物清单基本一致,但香港法规将花生与大豆合并为一类进行规定。
四、致敏物质标识要求
4.1 致敏物质作为配料时的标识形式
依据香港《标签指引》,致敏物质作为配料时,可选用以下两种标识方式之一(或组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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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方式 |
具体格式 |
适用场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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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A:配料表内括号标注 |
在配料表内,于配料名称或类别名称后以括号注明致敏物质名称。 |
适用于所有含致敏配料的食品;书写紧凑,不额外占用标签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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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B:配料表末端陈述句 |
在配料表末端或邻近位置使用陈述句统一列明所含致敏物。 |
适用于多种致敏物并存,需集中提示的情况;视觉醒目,消费者易查找 |
⚠️ 亚硫酸盐特殊要求:若食品中亚硫酸盐浓度≥10ppm,除标示具体名称外,还须在配料表中注明其作用类别,格式为:防腐剂(二氧化硫)/ Preservative (Sulphur Dioxide)。
4.2 "可能含有致敏物"的预防性警示标识
若食品本身配方中不含致敏物质,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受到交叉污染(如共用生产线或车间),应在配料表末端或邻近位置加注预防性警示语,须选用以下格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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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格式 |
中文示例 |
英文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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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一 |
可能含有微量(致敏物名称) |
May contain traces of [allerg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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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二 |
含有微量(致敏物名称) |
Contains traces of [allerg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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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三 |
生产此食品的厂房亦处理(致敏物名称) |
Made in a facility that also processes [allergen] |
注:此类预防性标识为自愿性标注,但建议企业基于风险评估决定是否添加,以降低消费者过敏风险和企业法律风险。
4.3 豁免标示情形
以下3种情况可豁免额外的致敏物提示,原因是致敏物信息已通过其他方式明确传达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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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情形 |
说明 |
示例 |
|
情形一:配料名称已明确含义 |
当配料名称本身已清楚表明其来源于某致敏物质时,无须重复标注 |
"奶类固体"已表明来自奶类,无须再注"(含有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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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单一配料且产品名称已体现 |
含单一配料(豁免配料表)且产品名称已明确含有致敏物的食品 |
"花生油" ——产品名称已清楚表明含花生,无须额外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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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三:特定酒精饮料 |
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第53条,酒精浓度超过1.2%但低于10%、未标示配料表的啤酒 |
特定低酒精啤酒产品 |
4.4 标识文字的语言要求
依据第132W章附表3第8段,致敏物标识的语言应与标签整体语言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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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整体语言 |
致敏物标识语言要求 |
延伸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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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使用中文 |
致敏物须以中文标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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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使用英文 |
致敏物须以英文标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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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文兼用 |
致敏物须以中英文标示 |
⚠️ 重要:只要标签任意部分采用中英双语,则食品名称、配料表(含致敏物)、营养标签等所有标示内容均须以中英文呈现 |
实操提示:对于出口香港的食品,若标签已有中英双语版本(常见于内销和出口通用装),需确保致敏物信息在中英文版本中同步完整标注。
五、常见问题解答(Q&A)
Q1:大豆油、花生油是否需要标注致敏物?
A:视精炼程度而定。高度精炼的大豆油和花生油,其致敏蛋白含量极低,国际上普遍认为不会引发过敏反应。然而,香港法规将"花生及大豆及其制品"整体纳入必标致敏物范围,建议企业参照《标签指引》的最新解释,或咨询专业合规机构确认具体产品是否需要标注。
Q2:含有乳糖的产品如何标注致敏物?
A:乳糖属于奶类致敏物的范畴,根据第132W章,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须进行致敏物标识。因此,含乳糖的产品须在配料表中注明其来源于奶类,如"乳糖(奶类)"或在末端陈述"含有:奶类"。
Q3:复合配料中的致敏成分如何处理?
A:复合配料中如含有致敏物,须将致敏物信息体现在标签上。即使该致敏成分在整体产品中的含量较低,仍须标注。建议对所有复合配料进行深入拆解核查,避免遗漏。
Q4:若产品同时出口内地和香港,能否使用同一套标签?
A:内地和香港的致敏物标识要求存在差异:内地依据GB 7718-2011执行,强制标识8类过敏原(原则相似,但具体表述要求不同);香港依据第132W章执行,且对语言的要求更灵活(可中、英或中英双语)。建议评估两地要求的最大公约数,采用满足双方要求的统一标签方案,或分别制作专用标签。
Q5:不合规的致敏物标签会面临什么处罚?
A:根据香港法规,违反标签规定的进口食品将面临产品下架、海关截查扣押,情节严重者可被法律检控,企业代表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此外,若因致敏物标识缺失导致消费者过敏事故,企业还将面临民事赔偿风险。
六、结语
香港《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明确规定了8类必须标示的致敏物质及其标识方式。出口企业须重点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① 配方全面核查:不仅核查主要配料,还须对复合配料逐层拆解,确保所有隐含致敏成分均被识别;
② 语言对应一致:中英双语标签中,致敏物信息须中英文同步标注,且信息内容须完全对等;
③ 豁免条件从严认定:仅符合三类明确豁免情形时方可省略额外标注,不可擅自扩大豁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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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5-212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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