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鲀鱼(
河豚)是一种有剧毒的鱼类,其河豚毒素是耐酸耐高温的动物性碱,为自然界毒性最强的非蛋白物质之一,中毒后出现口唇、舌尖、手指轻微麻木等早期症状,随后出现呕吐、步行困难言语困难,进而出现血压迅速下降、呼吸困难,直至意识消失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龙口市市场
监管局在此提醒
食品经营主体叉a href='//www.sqrdapp.com/news/tag_173.html' class='zdbq' title='餐饮相关食品资讯' target='_blank'>餐饮
服务单位不要自行捕捞?a href='//www.sqrdapp.com/news/tag_4369.html' class='zdbq' title='养殖相关食品资讯' target='_blank'>养殖、制售、食用来源不明的河鲀鱼(河豚),提醒广大
消费耄/a>不要购买、食用无合法资质、未经加工的河鲀鱼(河豚)、/div>
食品经营主体及餐饮服务单位要从合规渠道采购河鲀鱼(河豚),必须是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并公布的河鲀鱼(河豚)源基地、且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和中国渔业协会河豚鱼分会审核通过的加工企业加工的包装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工作,并建立购(销)记录,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加工日期、保质期、购(销)货日期及供(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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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使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河鲀鱼(河豚),如自行宰杀加工养殖河鲀鱼(河豚)、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鱼(河豚)作为餐饮原料的,均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泔/strong>
》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各餐饮单位要以对公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做到不购买、不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河鲀鱼(河豚)。如违法加工经营河豚鱼及其制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div>
请广大市民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食用无合法资质、未经加工的河鲀鱼(河豚)。如发现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餐饮服务单位等场所有非法加工经营河鲀鱼(河豚)及其制品行为,请拨?234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div>
日期9a href="//www.sqrdapp.com/news/2025-02-17.html">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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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公网安 37060202000128叶/a>



